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康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康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修订)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1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厅秘发〔2019〕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境内主要河流、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划为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18)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活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三)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境内主要河流。
依据《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厅秘发〔2019〕18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辽河和受养殖污染影响较大的支流沿岸依法划定300米至500米的禁(限)养区。
(五)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从其规定。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类型
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定义
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畜禽养殖场,指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四、原禁养区划定情况
康平县原禁养区范围主要包括潘家岗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沈阳卧龙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八家子河、秀水河康平境内河段,辽河与西辽河康平境内河段,康平县城区等区域,总面积201.6469km2(详见附件1)。
五、本次禁养区补充调整划定情况
(一)各类禁养区调整划定情况。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康平县法库县14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沈政〔2021〕71号)中提出,康平县北三家子街道北三家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为0.00565486km2,均属一级保护区(详见附件2、附件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部分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22〕10号)中明确,康平潘家岗水源保护区总面积为6.5566km2,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1105km2,二级保护区面积为6.4461km2;康平开发区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3.9148km2,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1855km2,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3.7293km2(详见附件4、附件5)。
本方案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均划定为禁养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活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具体如下:
潘家岗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由30.3969km2调减为6.5566km2。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1105km2;二级保护区面积6.4461km2。
补充划定康平县北三家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0.00565486km2,均属一级保护区。
补充划定康平开发区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涉及17个水源井,总面积13.9148km2。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1855km2;二级保护区面积13.7293km2(如附件6)。
本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合计20.4771km2,相比原方案减少9.9198km2。
2. 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依据《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要求,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内,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允许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养殖活动。
依据2023年3月形成的《康平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原实验区内无人为活动且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特别是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分布的关键区域、生态廊道的重要节点、重要自然遗迹等,调整为核心保护区;原实验区内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合法水利水电等设施,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重要人文景观合法建筑等,调整为一般控制区。整合优化后的辽宁沈阳卧龙湖自然保护区总面积84.704km2,其中核心保护区面积67.6049km2,一般控制区面积17.0991km2。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草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林办发〔2024〕64号)“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可按拟报国务院的《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开展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本方案将整合优化后的辽宁沈阳卧龙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划定为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如附件7),面积67.6049km2,相比原方案增加1.2049km2。
3. 境内主要河流禁养区。
为了防止畜禽养殖污染入河,改善与保护河流水质,恢复和维护河流水体的生态平衡与健康,本方案继续将八家子河、秀水河、辽河及西辽河沿河有堤坝两侧外延400m范围内的陆域范围划为禁养区;无堤防的干流河段,距离安全警戒水位外延400m范围内的陆域范围划为禁养区(如附件8)。具体如下:
八家子河禁养区:本方案补充划定的康平开发区水源保护区禁养区与原八家子河禁养区有部分重合。为避免重复计算,本方案在原八家子河禁养区的基础上,减去与康平开发区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重合的部分,其它不变,则八家子河禁养区面积由36.48 km2调减为35.45km2。范围包括干流河段,沿河有堤坝两侧外延400m划为禁养区;无堤防的干流河段,距离安全警戒水位外延400m划为禁养区。
秀水河禁养区:相比原方案未做调整,面积32.2km2。范围包括康平境内干流及支流河段,沿河有堤坝两侧外延400m范围内的陆域范围划为禁养区:无堤防的干流河段,距离安全警戒水位外延400m范围内的陆域范围划为禁养区。
辽河及西辽河禁养区:相比原方案未做调整,面积23.57km2。范围包括康平境内干流河段康平一侧(西岸),辽河及西辽河沿河康平一侧(西岸)有堤坝外延400m范围内的陆域范围划为禁养区;无堤防的干流河段,距离安全警戒水位外延400m范围内的陆域范围划为禁养区。
本方案境内主要河流禁养区面积合计91.22km2,相比原方案减少1.03km2。
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
依据《康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批复稿)》及康平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矢量数据,本方案增加中心城区禁养区面积,同时补充划定主要镇街居民区禁养区。主要涉及胜利街道、东关街道、北三家子街道、郝官屯镇、二牛所口镇、张强镇、方家屯镇、小城子镇的部分区域(如附件9)。
本方案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面积合计30.5022km2,相比原方案增加17.9022km2。
综上所述,调整后的康平县禁养区总面积为209.8042km2,相比原方案增加8.1573km2(详见附件10-12)。
(二)新划定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情况。
参照《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见附件13),各乡镇及县农业农村部门经调查及核实,调整划定的禁养区域中无规模化养殖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活动。
六、方案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具体承担禁养区划定的技术指导、项目环评审批、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及考核评估等职责。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包括优化养殖布局、推广粪污处理与种养结合技术、指导养殖场户转产转型等。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分散式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与管理相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保障机制,推动政策落地。
资金保障方面,积极争取上级转移支付,优化本级财政支出结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入。财政支持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聚焦公共服务、环保基础设施和第三方治理领域,推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普惠方式,创新环境治理合同服务和绿色金融产品,构建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体系。监管机制方面,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和“回头看”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反禁养区规定及污染环境的行为。坚持社会参与,全面公开禁养区范围、补偿政策、时限要求等关键信息,设立监督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施效果动态优化调整政策措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执法监管,建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对在禁养区内新建养殖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加大河湖监管力度,将畜禽粪污污染排查纳入基层河湖长巡河重点内容,严防畜禽粪污入河。发现畜禽粪污在河道或周边堆积等问题,当地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清理。
附件:
1-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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