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康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康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疫情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2.2 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专家组及职责
2.5 应急处置预备队及职责
2.6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响应与解除
3.4 报告
3.5 先期处置
3.6 疫情认定与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响应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响应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评估
5.2 责任
5.3 补偿
5.4 抚恤和补助
5.5 恢复生产
5.6 社会救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交通保障
6.3 医疗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用地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学习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的解释
8.3 预案的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时、迅速、高效、有序防止疫情扩散,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康平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畜牧业生产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制。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或演练;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升群防群控能力水平,一旦发生疫情,做到疫情报告要早、疫情响应要快、疫情处置要严、疫情损失要小。
(4)快速反应,高效联动。县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等,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快速形成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1.5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多发态势。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非洲猪瘟等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
(6)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非洲猪瘟等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非洲猪瘟等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非洲猪瘟等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与《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康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制定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方案具有指导作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2.1.1 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发生Ⅰ、Ⅱ、Ⅲ级动物疫情时,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
2.1.2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具体措施和指导意见;按规定组织开展Ⅰ、Ⅱ、Ⅲ、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应急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2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2.2.1日常工作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康平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兼任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县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2.2.2 主要职责
(1)起草县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预案的支撑文件。
(2)及时传达并组织落实县指挥部指令、命令和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及相关地区应对动物疫情相关工作;联系专家组,组织调度防疫应急物资和力量。
(3)组织搜集、分析、汇总、报告本县及国内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准确掌握疫情动态,提出有效防控的具体措施。
(4)向县指挥部提出发布疫情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的建议,协调处理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
(5)承办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包括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康平邮政管理局等。根据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及时调整成员单位组成。
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依据规定认定和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组织评估扑疫及补偿、疫情损失等费用;负责灾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并指导有关地区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舆情跟踪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应急期间,做好猪肉市场应急供应保障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物资生产的组织协调和调动工作;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研究,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社会稳定,参与做好疫区封锁、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救助受灾特困群众;动员社会组织开展慈善募捐工作,并做好指导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管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野外野生动物的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对野生动物疫源地采取有效隔离控制措施。
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销毁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现场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全县公路畅通,组织协调运力,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及时运送,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指导广电传媒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内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疫区内人员安全防护的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应急力量建设及应急队伍演练,协助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市场交易行为,监督引导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建立并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开展市场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病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食品市场销售;加大对餐饮企业的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康平邮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易感动物产品检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2.4.1 专家组的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聘请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卫生防疫、野生动物和法律等领域技术官员和专家组成专家组。
2.4.2 主要职责
对确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宣传;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处置预备队及职责
2.5.1 应急处置预备队的组成
由县指挥部抽调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2.5.2 主要职责
落实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动物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实施防疫消毒,对疫区内人员开展生物安全防护,对受威胁区实施紧急免疫、紧急监测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2.6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6.1 现场指挥部
(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同志任现场总指挥;超出事发区应急处置能力的,需市级指挥部协调的,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
(3)发生Ⅰ级、Ⅱ级、Ⅲ级动物疫情时,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同志任现场总指挥。
2.6.2 主要职责
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突发疫情,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度应急预备队,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疫区实施隔离、封锁、消毒等措施,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当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政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
3.1 监测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历史疫区的动物疫病监测、对养殖或野生动物的常规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
我省相邻地区发生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或在检测中发现免疫密度低于70%,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黄色预警
我省相邻地区发生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
(3)橙色预警
我省相邻地区发生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或者本省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菌毒种丢失时。
(4)红色预警
我省相邻地区发生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
3.2.2 预警发布
当重大动物疫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及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做好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3.3 预警响应与解除
3.3.1 蓝色预警
密切关注相邻省、市(县)疫情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对境内和过境的野生动物的观测和监测。禁止从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的疫区国家和地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非疫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
相邻省、市(县)疫情得到控制后,解除蓝色预警。
3.3.2 黄色预警
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动物饲养场采取封闭饲养,对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2)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等渠道进康和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禁止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康或过境。
(3)对未免疫的和免疫抗体达不到要求的动物,进行补免。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暂停信鸽放飞,暂时关闭鸟类交易市场。
有关省、市(县)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黄色预警。
3.3.3 橙色预警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与周边省市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
(2)与本县接壤的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根据需要对本县与疫区接壤的边界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免疫、监测流调等措施,达到出栏标准的就近出栏,造成损失的由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3)对监测中发现的病原学阳性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发现野生禽类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对候鸟栖息地和活动地点进行全面消毒,对周边禽类养殖场(户)加强消毒和监测,对未免疫的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养殖场实行封闭管理。
采取上述措施后,经过一个潜伏期,再次监测未发现带毒动物,周边省、市(县)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解除橙色预警。
3.3.4 红色预警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2)必要时,县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3)对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的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分别进行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如疑似病例排除,解除红色预警;如疫情得到确认,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3.3.5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情的发展变化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疫情威胁已消除或疫情已扑灭时,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有关地区和单位。
3.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单位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4.2 报告形式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形式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求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诊断。
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分别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在25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初步情况,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基本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
3.4.4 报告内容
(1)首次报告: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易感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2)跟踪续报: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疫情处置情况。
(3)处置终报: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易感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扑杀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疫情处置情况。
3.5 先期处置
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3.6 疫情认定与发布
现场诊断专家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将相关材料、样本等送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确诊和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4 应急处置
4.1 响应原则
4.1.1 发生地响应原则
县指挥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作出应急反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及时降低响应级别、撤销预警。
4.1.2 未发生地响应原则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并服从市、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家响应,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响应,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级响应,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响应。
4.2.1 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
确认发生Ⅰ级、Ⅱ级和Ⅲ级动物疫情后,依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4.2.2 Ⅳ级响应
确认发生Ⅳ级动物疫情后,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Ⅳ级响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赴现场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协调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支援疫区的疫情控制工作。根据情况,县指挥部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县指挥部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工作。
③提请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④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查堵疫源。
⑤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本市或过境;限制或停止信鸽放飞、展览、交易;暂停旅游观光区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
⑥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⑦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现场指挥部
①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疫情情况。
②提出疫情处置的具体方案,并具体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③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应急处置、治安维护、信息舆情、救灾救助、专家咨询等工作组。
④组织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当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时,县指挥部要立即成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追查所丢失的菌种、毒种去向,调查丢失的原因,评估其造成的后果,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有确切的丢失地点或去向,要立即通知当地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感染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对丢失的菌种、毒种导致疫情的,按照疫情发生的相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2.3 应急处置预备队
Ⅰ、Ⅱ、Ⅲ、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时,县指挥部根据疫情处置需要,组建封控组、处置组、流调组、消毒组4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展疫情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省、市指挥部申请援助。
(1)封控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对疫区进行封锁,严格人员、车辆进出,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或交易。
(2)处置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负责对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扑杀、销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流调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卫生健康部门配合,负责对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重大动物疫情未来发展趋势和结果进行预测判断。加强疫区易感人群监测。
(4)消毒组,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负责对疫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进出疫区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4.2.4 非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区的应急响应
(1)县农业农村局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实施24小时值班,实行疫情零报告和工作进度日报告制度。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交易环节的动物疫情紧急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入。
(4)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等渠道进境和过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4.2.5 非疫情地区应急措施
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与疫情发生地区保持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等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4.2.6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2)群众的安全防护: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疏散、隔离、监测等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须及时对疫区群众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降低人间动物疫病感染风险,并指定专门医院对已经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
4.2.7 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4.2.8 疫区治安管理
采取治安管制措施,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降低疫病的扩散和蔓延风险。
4.3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1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的终止,并向省政府报告。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的终止,并向市政府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2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 补偿
按照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补偿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5.4 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抚恤。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引进动物。
5.6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捐赠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疫情监测车以及对讲机等交通、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以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单位,及时收集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上报,实现省、市、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能力。
6.2 运输保障
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应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为应急指挥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物资的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开辟绿色通道。疫情解除后,“特别通行证”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缴核发部门。
6.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疫情处置。
6.4 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足够的物资,主要包括:采样设备、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
6.5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6 用地保障
每个乡(镇)、街道预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且面积与本地饲养规模相适宜的无害化处理场地不少于1处,并在本乡(镇)、街道预案中作出具体规定和细致说明,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县农业农村局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2 培训学习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政策法规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7.3 应急演练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专项演练每两年不少于1次,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动物疫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县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县指挥部的重点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制定与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提交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制定与更新,组织专家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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