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文章来源:康平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4-08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 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 要求,拟在沈阳市开展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 费补贴项目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居住在沈阳市的,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 能等级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 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 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家庭 养老床位)服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关爱型)服务的老年人不 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 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服务,以及 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 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 构时间在30天以内)。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 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附件1),后续将根据 实施情况对清单内容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补贴资金通过 “民政通”(含小程序、 APP) 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 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不得折现,仅可以通过“民政通”购 买养老服务。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 以抵扣。抵扣费用包括入住养老机构费用(不含押金、会员费)、 居家上门服务费用、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等。在人均每月最高抵 扣额度范围内,养老服务项目抵扣比例 一 般为消费金额的 30%-60%,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统一要求, 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老年人最终评估结果为中度以上失能的, 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最高不超 过100元;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 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五、工作流程

(一)摸清人员底数。为精准下达补助资金,各区、县(市) 民政局、财政局要结合老年人口数据统计、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管 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工作,对老年人数量进行摸底和测算,确 定所需资金额度。

(二)招选督导(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省关于加强资金 和服务监管的工作要求,各区、县(市)民政局要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第三方督导机构,所需费用由各区、县(市)自行承担。督 导机构须具备审计资质,督导对象为本试点项目参与机构,督导 机构须对参与机构提报的资质、定价等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参与 机构提供服务是否真实、消费券核销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履行审计和督导职能并出具报告,披露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参与机构。电子消费券适用于依法开办、自愿参 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上门 服务机构、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等。区、县(市)民政局 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要求开展参与机构申报和遴选工作, 合理确定参与机构并组织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报市 民政局统一面向社会公示,后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新增、退 出的参与机构名单。

(四)确定服务项目。各区、县(市)民政局要指导参与机 构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和机构自身情况确定承接服务项目,合理、 合法、合规对服务项目进行市场化定价。所有服务项目信息要报 各区、县(市)民政局备案(备案表模板见附件3),原则上试 点期间不得随意调整服务项目定价。

(五)完善数据信息。各区、县(市)民政局在确定参与机 构的同时,要检查其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信息登记情况,指 导参与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填写发布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等,为 机构管理员创建账号,并对所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各区、县(市) 民政局要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  析,为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支持。

(六)开展业务培训。市民政局将根据国家、省统一要求, 开展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管理端使用培训,各区、县(市)要 组织对机构人员开展机构端操作培训。各区、县(市)民政局要 指导相关单位配合对各业务环节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六、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 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社区(村)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 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 号,并提交领取补贴的申请。区、县(市)民政局应指导相关单 位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操作的老年人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二)能力评估。 区、县(市)民政局委托老年人能力评估 机构,依据国家标准,使用“民政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本方 案印发前12个月内已被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可不再 重新评估,由市民政局协调相关单位向“民政通”推送老年人能 力评估结果,待原评估结果到期后及时复评。区、县(市)民政 局要指导评估机构做好预评估,并向经预评估不符合条件的老年 人做好政策解读。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通过 “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其本人、 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告知相关区、县(市)民政局, 并立即停止使用消费券,经确认后,于次月停发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通过“民政 通”进行服务下单,消费时可通过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老年人 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 金额、消费券核销凭证等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 社区养老服务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参与机构必须见到老年人本 人方可开展服务,并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 据、消费券核销凭证等上传至“民政通”(见附件4)。

(五)资金结算。各区、县(市)民政局指导参与机构使用 “民政通”进行服务记录、消费核销、结算申请等,通过“民政通”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面向本地区参与机构进行 资金结算。区、县(市)民政局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 对上一个月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提交区、县(市) 财政局复审;区、县(市)财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 将结果反馈区、县(市)民政局;区、县(市)民政局应于收到 复审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 一个月消费券抵扣费用。

七、实施期限

本项目试点的实施期限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的12个自然月。具体事宜根据国家、省统一要求执行。

八、资金安排

本项目试点的补贴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承担90%、省级配套资 金承担2%、地方配套资金承担8%的比例执行。其中,地方配套 资金由参与机构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50%的 比例给予补贴。

九、监督管理

(一)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市民政局通过与殡葬、救助、公 安、医保等领域数据比对核验等方式,指导各区、县(市)民政 局对异常交易进行定期预警,避免老年人重复享受相关待遇,防 范虚假交易等行为;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区资金拨付不及时、不 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资金被挤占挪用。各区、县(市)民 政局要会同财政局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

(二)强化能力评估监管。 各区、县(市)民政局要与评估 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 估工作时,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评估过程应全程录像,由评估 机构妥善归档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等。要 督促评估机构提升评估质量和效率,加强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对违规机构予以纠正并视情与其解除委托关系,依法追究责任。

(三)强化服务过程监管。 各区、县(市)民政局应加强对 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防范出现虚假服务、以次充好等行为。 面向社会公开咨询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参与机构或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要求,存在“先涨价后抵扣”、骗取套取补贴资金 等行为的,要现场核查,取消违规机构参加试点项目资格,及时 追缴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区县(市)两级养老服务消 费补贴项目试点工作专班。各区、县(市)民政局要充分挖掘养 老服务资源,加强参与机构的培训、管理与监督。各区、县(市) 财政局要配合民政局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流程的监 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强化过程管理。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月调度” 工作机制,每月对各区、县(市)试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  情况等开展评估。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对试点项目  实施跟踪指导,不得限制老年人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   型,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参与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要突出“暖民心、惠 民生”主旨,创新线上线下宣传形式。要深入社区、老年人家庭 等一线开展宣传,对于农村地区老年人,要发动村“两委”成员、 党员干部等入户走访,引导老年人参与项目。要利用好各类新闻 媒体、网络力量开展广泛宣传,推动政策家喻户晓。

( 四)注重成果总结。各区、县(市)在工作中既要注重经 验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实践样本,也要试出问题,扫清障碍 漏洞,每月向市级部门反馈包括但不限于试点流程、项目清单、评估程序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于2025年12月底前形成试点阶 段性评估报告,为项目在全国组织实施贡献经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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