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文章来源: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0-12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需提供要件

①与供水单位共同制定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施工方案 (申请人自备)

②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申请表(申请人自备)

③停水期间的应急保障、恢复供水计划方案 (申请人自备)

④书面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⑤规划部门批准意见(申请人自备)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康平县迎宾路 99A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工改专区 07号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沈阳政务服务网:https://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personaleventdetail?taskguid=ce7dd4f5-0e16-4759-979e-f5ef284ca9a9&taskid=2829af94-b213-41df-ab42-64fd04c04308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窗口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024-62839668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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