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文章来源: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0-1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需提供要件
①与供水单位共同制定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施工方案 (申请人自备)
②与供水单位共同制定的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施工方案 (申请人自备)
③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④规划部门批准意见 (申请人自备)
⑤与供水单位共同制定的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施工方案 (申请人自备)
⑥与供水单位共同制定的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施工方案(申请人自备)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康平县迎宾路 99A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工改专区 07号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沈阳政务服务网:https://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personaleventdetail?taskguid=d8c91782-e22a-4c84-97a2-1aededbd8e62&taskid=d8733505-1253-449f-ac1d-18213eb5031e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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