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文章来源: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0-12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需提供要件

①停止供水方案(申请人自备)

②停止供水情况的报告(申请人自备)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康平县迎宾路 99A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工改专区 07号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沈阳政务服务网:https://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personaleventdetail?taskguid=c1d3a2a4-aeda-4771-9ee2-1cd951292c47&taskid=82c6a143-1d7a-4c44-9f1f-309cafd7c2be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窗口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024-62839668咨询投诉。


主办:康平县人民政府 承办: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管理: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辽ICP备10005777号-1
  维护电话:024-87349706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01230002 辽公网安备 2101230200000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211202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