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文章来源: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0-1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需提供要件
①临时(挖掘、施工工地)占道申请书(申请人自备)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康平县迎宾路 99A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工改专区 07号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沈阳政务服务网:https://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eventdetail/personaleventdetail?taskguid=89e805cf-fc8e-4524-ab09-4261ddbceb34&taskid=272a9128-8311-48b9-9c15-1de58a1e24f3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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