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文章来源: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0-12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需提供要件
①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②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 (第三方出具)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政府部门核发)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康平县迎宾路 99A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工改专区 07号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沈阳政务服务网:https://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personaleventdetail?taskguid=d21668d0-e064-4440-a3e2-820d24baedfb&taskid=46a99e07-bd62-4902-8ac5-4d4cd1502aeb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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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康平县人民政府 承办: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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