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姜、芹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文章来源: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12

监督抽检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4年辽宁沈阳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信息中涉及我县2家生产经营企业经营的2样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现将经营的这2样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康平县康平镇大东方新奇购享副食商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问题项目:噻虫胺,mg/kg ,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71。单项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市场监管所已经对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送达了有问题项目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已查明该批次问题姜进货35公斤,已全部销售。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该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予以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现场现场检查及调查,此次不合格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姜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了整改措施。

2、康平县康平镇鑫鑫聚圆果业行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问题项目:噻虫胺,mg/kg ,标准指标:≤0.04,实测值:0.076 。单项 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管所已经对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送达了有问题项目芹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已查明该批次问题芹菜进货7.5公斤,已全部销售。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该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予以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现场现场检查及调查,此次不合格原因为人为添加,菜农在种植过程中过量添加噻虫胺造成的,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了整改措施。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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