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监测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5年辽宁沈阳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中涉及我县2家生产经营企业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现将经营的这2样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沈阳市宝亿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木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依据:GB 23200.1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已查明该批次问题木瓜已全部销售。噻虫胺的残留量标准指标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该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予以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此次不合格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导致面木瓜的残留量标准指标超标,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了整改措施。
2.康平县康平镇鑫聚园生鲜商店销售的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依据:GB 23200.1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已查明该批次问题猕猴桃已全部销售。氯吡脲的残留量标准指标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该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予以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此次不合格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导致面猕猴桃的残留量标准指标超标,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了整改措施。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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