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和《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1〕14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以满足全县“三农”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引导农业、农村、农民全面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构建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新局面,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全面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规定
(一)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资金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补贴范围”)确定为11个大类、26个小类、84个品目(详见附件)。省补贴范围视全国补贴范围变化按照年度进行相应调整。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依照省、市要求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各乡镇依照补贴额正确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政策实施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各乡镇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申请冻结,及时开展组织调查,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具体情况,请上级部门按规定处理。全省补贴资金如果出现较大缺口,将按照规定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五)补贴资金分配和使用。2021年上级分配到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70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六)补贴方式。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各乡镇农机补贴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七)补贴操作流程。按照“放管服”改革及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的要求,农机购置补贴窗口前移到各乡镇。
1、自主申请。购机者可通过现场申请或者手机APP提交申请的方式自主向所属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发票、卡(账)号等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办理牌证照。
2、受理补贴申请。各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受理部门通过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支持统一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受理补贴申请,实现应录尽录。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量(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110%时,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3.现场核实。各乡镇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规范补贴办理程序,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各乡镇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等新方式,对于需要安装的机具,应进行现场核实,对于个人多台套补贴机具,应进行重点核实。
4、公示信息。各乡镇农机部门核验相关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兑付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审核把关,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通知购机者。县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局提出的资金兑付申请,经县政府批示后,履行市财政局与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后拨付。原则上补贴申领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6、各乡镇要做好农机补贴档案的收集、整理及存放,做到“一户一档”,按照补贴系统中的申请表编号进行排序,内容详实、清晰完整。档案内容包括:资金申请表,购机发票、动力机械行驶证、非动力机械合格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一卡通复印件,组织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7、各乡镇每月1日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补贴实施进展情况及补贴汇总明细表,并及时将有关信息进行村级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将按季度统一向县政府申请资金拨付,县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八)其它工作要求。1、农机补贴工作政策性比较强、流程复杂、但相对程序化,各乡镇要选派高素质人员负责机具核实及系统操作工作。由于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不再设置启动和关闭时间。各乡镇要合理安排受理时间及地点,并做好信息公开及宣传工作,让购机者了解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和补贴办理程序。2、各乡镇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照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将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乡镇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3、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照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相关规定执行,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三、政策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县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领导小组的政策实施领导责任、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责任和县财政局补贴兑付与资金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场区要强化贯彻落实农机补贴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因操作不当等出现的问题,由各乡镇自行解决,遇到政策性、共性问题上报县农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加强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二)加强制度建设。县农业农村局要围绕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补贴工作具体流程、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及工作标准,让制度规范工作,让制度规范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制定完善机具核验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明确核验内容和标准,科学设置核验岗位和工作职责,让工作人员知道核什么、怎么核,切实把好机具核验关。
(三)全面公开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等各类信息,并按规定与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实现链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和“益农信息社”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强化政策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要全面贯彻本实施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1〕146号要求,加强对审核、公示、核验重点实施环节督导检查力度,特别对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的、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的、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的、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申请补贴的、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或接近预警比例的等异常情形要主动报告,按照职责规定,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定期对本地区补贴数据进行分析、研判,主动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及时上报。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全面落实违规通报和黑名单省际联动处理措施,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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