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减灾委员会关于修订《康平县自然 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康平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卧龙湖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经县减灾委同意,现将《康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康平县减灾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康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修 订 )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应急预案体系与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减灾委员会

2.2责任分工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人力资源准备

3.4 社会动员准备

3.5 防灾减灾宣传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启动响应

5.2预警响应措施

5.3预警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启动条件

6.2 启动程序

6.3 响应措施 

6.4 启动条件调整 

6.5 响应终止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康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于本预案。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各级政府在救灾工作中

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与社会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县政府统筹指导,乡镇(街道)就近指挥,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救灾应急机制,强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救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3)军民融合,共建共享。坚持军地协调、需求对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良性互动,在抢运物资、转移群众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人民军队的中流砥柱作用。

1.5 灾害分级

满足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和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任意一项指标,分为I、II、III、Ⅳ级。

Ⅰ级:死亡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2千户以上,3千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II级: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

重损坏房屋3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1千户以上,2千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III级:死亡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千间以上,3千间以下(5百户以上,1千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Ⅳ级:死亡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2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以上,2千间以下(3百户以上,5百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1.6 应急预案体系与衔接

(1)本预案是在《康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县级专项预案。

(2)各地区制定相应配套应急预案。辖区内社区(村)制定相应配套应急预案。

(3)鼓励相邻、相近的地区联合制定应对跨区域性自然灾害救助的联合应急预案或应急联动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委员会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康平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行使全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指挥协调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照县政府授权执行。

县减灾委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康平县供电分公司、沈阳卧龙湖水务有限公司、沈阳康平燃气有限公司、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公司、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公司、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康平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落实防灾减灾政策制度,开展灾情评估、信息综合传送、灾害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县政府有关决策执行。

各地区相应设立防灾减灾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落实防灾减灾政策制度,开展灾情评估、信息综合传送、灾害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县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协助主任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承办主任分配的工作。

2.2责任分工

2.2.1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相关单位负责提供宣传素材;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拟订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等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医药等生产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和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与抢险救灾和紧急运送受灾人员与物资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地区处理受灾、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困难灾民社会救助工作及特困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收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备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策群防、专业监测、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建筑工地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帮助受灾建筑工地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拟定受灾地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恢复国省干线公路交通设施并协助乡镇政府恢复农村公路交通设施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备灾工作,提出生产自救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等工作。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指导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报告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制定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等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灾区市场价格秩序物价稳定等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情统计调查等工作。

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协助组织灾区环境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重大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康平县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等工作。 

沈阳卧龙湖水务有限公司:负责管辖区域内灾民生活供水、抢修和水质安全等事宜。

沈阳康平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受灾群众安置点管道燃气生活供气、受灾区域管道燃气抢修和用气安全等事宜。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公司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公司:负责协调研究保险机构开展灾区农房保险理赔等工作。    

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和社会组织:负责开展救灾慈善捐赠、促进开展紧急救护、加强社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社会志愿者等工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康平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负责做好受灾地区通信保障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实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立本级减灾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属地党政领导责任,以及自然灾害救助主体责任;承担属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灾队伍和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减灾委做好各项协调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减灾委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2.2各工作组职责

县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和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二)转移安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地方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康平县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四)医疗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组织协调开展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六)恢复重建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康平县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七)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经县减灾委主任同意,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要强化康平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各乡镇(街道)设立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室,共同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县、乡镇(街道)两级应急物资储备网络。要针对本辖区内自然灾害发生发展的趋势和特点,以“合理储备、突出重点,先重点、后一般”为原则,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和规模,做好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物资准备工作。

3.3 人力资源准备

3.3.1 各地区要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快速反应能力。

3.3.2 各地区要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防疫、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救助会商、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3.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3.3.4 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4 社会动员准备

各地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布局,方便群众捐赠。

3.5 防灾减灾宣传

各地区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的森林火险、洪水预警信息、地质灾害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应急管理局的震情监测信息,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通报,按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2 灾情管理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地区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2.2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地区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各地区应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县应急管理局。

4.2.3 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响应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评估和灾害风险发展趋势,决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

5.2 预警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灾情状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响应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同时启动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5.3 预警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II、III、Ⅳ级。

6.1 启动条件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1.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启动I级响应;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启动II级响应;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启动III级响应;死亡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6.1.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启动I级响应;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启动II级响应;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启动III级响应;0.2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6.1.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0.2万户以上,0.3万户以下的启动I级响应;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或0.1万户以上,0.2万户以下的启动II级响应;0.2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或0.05万户以上,0.1万户以下的启动III级响应;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或0.03万户以上,0.05万户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6.1.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口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的启动I级响应,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的启动II级响应;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的启动III级响应;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6.1.5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6.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政府、县减灾委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I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I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I级、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决定启动。

6.3 响应措施

6.3.1 I级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议,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减灾委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2 II级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主持会商会议,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应急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3  III级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县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Ⅳ级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县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 启动条件调整 

6.4.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2 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2个及以上地区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地区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6.5 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配合市减灾委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落实市减灾委提出的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7.1.2 县减灾委办公室督促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县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市支持的,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提交请款报告。县财政局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地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各地区每年8月上旬开始组织辖区村(社区)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受灾地区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于8月下旬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

7.2.2 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9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2.3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县本级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省、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省、市和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人员。

7.2.4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物资拨付、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3.1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省和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县级补助资金。联合县财政局上报需省、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省、市补助资金。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7.3.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7.3.5 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修订,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订后报县减灾委主任批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预案的部门配套工作方案抄报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汇编。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编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主办:康平县人民政府 承办: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管理: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辽ICP备10005777号-1
  维护电话:024-87349706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01230002 辽公网安备 2101230200000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211202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