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援助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及期限
以下9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本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②低保家庭成员;③残疾人;④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⑤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⑥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⑦烈属;⑧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简称“4959”人员);⑨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群。
“4959”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其他人群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下列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非本市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区、县(市)补贴金额给予50%补助。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方式及时限
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半年发放的方式。即享受补贴人员全额缴费后,再给予补贴的方式。补贴部分发放至个人社保补贴银行卡中。
第三章 审核认定、资金申请、发放流程
第六条 审核认定
1.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对申请享受补贴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在社区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将初审通过人员信息录入“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数据库”;
2.申请人所在街道(乡镇),根据所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复审,区、县(市)人社部门终审认定;
3.区、县(市)人社部门在数据库中审核认定后,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根据数据库信息进行全市数据汇总;
4.申报截止后,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将全部补贴人员信息分别移送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进行数据比对;
5.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在数据库中对享受补贴人员身份做出特殊标识,并与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数据库进行比对,保证人员信息的完整、准确。
第七条 资金申请
1.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每半年第一个月负责分别向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享受补贴人员数据进行审核;
2.数据审核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按享受补贴人员户籍所在地信息,将数据分发各区县(市)人社部门;
3.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向所属区县财政部门全额申请补贴资金;
4.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将资金申请报送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执法中心审核汇总后按补贴金额的50%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八条 发放流程
1.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部门;
2.各区、县(市)人社部门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申报要件
第九条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1.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零就业家庭审批表。
2.低保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3.残疾人。持本人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者。持本人的离婚(丧偶)相关证明,户口簿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持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结婚证,配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定期定量抚恤金补助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7.烈属。指烈士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或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及烈属与烈士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烈属失业人员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8.登记失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9.上述人员另需提供社会保险编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填报《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表样见附件,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供)。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参保年限或缴费年限不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不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社会保险补贴,不予恢复。①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②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④死亡;⑤出国定居;⑥户口迁出我市;⑦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十二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身份证与档案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在政策规定享受补贴期间应及时缴费,因故中断缴纳6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异地转入人员需按此文件规定执行。补贴时间起始时间从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确保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补贴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因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各地区要抽调专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完成及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各地区要建立享受补贴人员信息数据库,制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做到无上访,不落一人。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执法中心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地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加强宣传,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各地区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单、社区宣传栏(板)、走访入户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使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十条 本细则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印发时间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附件
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区(县、市) 街道(乡、镇) 社区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身 份 证 号 码 | 养老保险职工编码(不申请请填写“无”) | 养老保险结算卡号 | |||
就业创业证编 号 | 医疗保险职工编码(不申请请填写“无”) | 医疗保险结算卡号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本人已知晓政策内容,属于第 类就业困难人员,现已实现灵活就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领取营业执照,自愿提出申请,要求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身份类别 |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 | ||
2、低保家庭成员 □ | |||
3、残疾人 □ | |||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 | |||
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 □ | |||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 | |||
7、烈属 □ | |||
8、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 □ | |||
9、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 | |||
社区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区、县(市)人社部门 认定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街道、社区、本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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