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康平县 发布时间:2017-04-07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沈人社发〔2015〕1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3月24日起实施。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运营经费补贴标准
  依据沈政发〔2015〕33号文件,对于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符合众创空间标准的,参照众创空间补贴标准执行;对于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户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的,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执行,符合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标准的,参照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标准执行,符合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标准的,参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标准执行。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面积达到20平方米及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对于执行较好的区、县(市),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参照众创空间标准申请补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运营的机构;
  2.发展方向明确,拥有一支较为稳定的运营团队,能够为入孵企业和团队提供代办代理、技术支持、信息支撑、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服务;
  3.运营3个月以上,拥有 3 年以上场所使用权,现有注册会员或入孵企业、团队(个人)不少于10 家(个);
  4.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5.集聚天使投资等金融资源,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6.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职、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服务;
  7.能够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堂等活动,可提供产品发布、市场开拓、项目推介、业务合作、交流宣传等服务;
  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申请补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科技型创业创新企业为服务对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2.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3.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服务;
  4.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5.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者孵化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正常业务联系。
  (三)参照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标准申请补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必须建在重点产业集群(园区)内,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创业创新基地建筑总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有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具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创业策划、管理咨询、技术支持、资金融通、人才培训、信息查询、市场开拓、事务代理(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财税申报、人事管理、劳动保险、法律咨询、财务代理、年检等)等服务功能,能及时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所需服务;
  4.入驻创业创新基地的小微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四)参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标准申请补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
  2.基地有规划和建设实施的方案;
  3.具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
  4.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制造业为主的创业园区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服务业为主的创业园区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
  5.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创业策划、管理咨询、技术支持、资金融通、人才培训、信息查询、市场开拓、事务代理(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财税申报、人事管理、劳动保险、法律咨询、财务代理、年检等)等服务功能,能及时为入驻小企业提供所需服务,服务的满意率在85%以上;
  6.入驻基地孵化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微企业的功能,每年有新企业入驻或培育成规模企业,孵化成效明显。
  三、组织实施
  (一)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填写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向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的,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补贴情况进行审核。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审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级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沈阳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由各驻沈高校、市直部门和市直群团组织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各区属部门、社会资本投资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属地化管理申报,向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二)初审。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补贴情况进行审核后,按政策规定补助标准的30%向市财政局申请预补助资金。
  (三)复核。对于审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级审定,按照评审和审查结果,汇总本年度所需补助资金,并送交市财政部门。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送交的材料,将预补助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区、县(市)财政部门,由其在6月末前将资金划拨至创业孵化基地;年末前,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最终审定情况将剩余补助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区、县(市)财政部门,由其在12月末前将资金划拨至创业孵化基地。
  对基地在建设运作中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且达不到建设计划目标的,认定为复核不合格。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缴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运营经费补贴所需要件
  (一)《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申请表》(附件1);
  (二)《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小微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2,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此项);
  (三)《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团队(个人)情况统计表》(附件3,为创业团队或个人提供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此项);
  (四)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
  (五)其他相关材料。
  注:上述材料须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排列。
  六、申请带动就业奖励资金所需要件
  (一)《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
  (二)申请年度上一年脱离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团队(个人)名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或工位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脱离基地成功运营创业企业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首页、第二页与尾页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须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排列。
  七、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资金来源
  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创业孵化基地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所需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未明确事宜,遵照《办法》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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