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康平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9-04

人民调解是以纠纷当事人自愿、平等为基础,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达到以尊重当事人自身权利为原则,来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宣传法律和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自愿的诉讼权利;

三、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适时进行回访,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做到一 事(纠纷)档:

四、人民调解工作应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七、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吃请受礼: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处罚当事人,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八、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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