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审批制度
文章来源:康平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15
一、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建立受理审批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指派。
二、凡接受法律援助咨询来访(电、信)接待的咨询者,由接待人员经初步审查,可以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根据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经办人员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中的有关栏目内容,不仅要审查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经济状况,而且要审查与申请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尤其对时效、实体胜诉的可能性等,必须仔细审查,审慎处理。
四、经办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补齐材料之日视为受理申请之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经主任同意,由法援中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五、申请人应为本辖区居民或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当事人,上级法援机构分派办理的法援案件除外。
六、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提供援助,符合援助条件的,在二日内指派具体人员承办;不符合援助案件的制作《不予援助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的权利。
七、案件初审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后提出明确的书面申请报中心主任审批,主任审批后由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复核,之后交中心统一安排法援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主办:康平县人民政府 承办: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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