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康平县水利局、康平县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睡、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土地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要求。贯彻实施地方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指导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不动产测绘和成果应用等地方政策。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应用。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交易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工作,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指导实施土地储备、交易工作,培育规范土地市场。组织制定基准地价,管理全县地价评估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工作,组织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负责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详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制订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管理规划工作。负责全县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条件的确定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检查、指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的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组织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县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承担湿地、荒漠化防治、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定地质遗迹、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规划,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地质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管理、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及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负责矿产地储量、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矿业遗迹保护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行业管理。
(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预报预警。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八)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审核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九)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全县违法用地、违反测绘管理、违反矿产资源管理和违反水政、林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查处矿产资源无证勘查、无证采矿、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规行为。
(二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一)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县主要河流流域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农村供水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公报,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
(二十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有关农村用水价格及收费的建议,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规模及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
(二十三)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拟订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城市采水、管网输水和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十四)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点河流的治理和生态保护,组织编制水生 态系统修复和保护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水库管理工作。
(二十五)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工程规划、计划,负责审查全县大中型和跨地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实施国家、省市有关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二十六)组织、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七)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和后期扶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二十八)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街道)间的水事纠纷。
(二十九)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期间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县级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三十)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水利系统队伍建设。
(三十一)承担全县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
(三十二)负责组织制定污染事故(非常态)状态下受污染水体的疏导、调水稀释和截留方案,最大限度防止污染扩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十三)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县土地价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县青山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四)承担本部门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三十五)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三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七)职能转变。
(三十八)关于水资源元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分工。康平县自然资源局(康平县水利局、康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人员编制25名(包括森林公安局政法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如下:
1、办公室。
2、行政审批室
3、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室
4、国土空间规划综合管理室。
5、林业和草原综合管理室。
6、地质矿产管理室
7、水利综合管理室
8、康平县森林公安局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20年预算本年收入254.35万元,支出254.35万元。增减变化情况无比较。
三、机关运行费安排情况
自然资源事务196.64万元,其中:行政运行196.64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本单位未安排2020年政府采购项目。
五、“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说明
本单位不涉及“三公”经费及其他费用。
六、预算绩效情况
财政专项绩效评价有序推进。
七、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国有资产按照资产的使用要求进行合理使用,严格保管。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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