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统计局2021年预算公开说明
文章来源:康平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2-01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康平县统计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康平县统计局设办公室和综合业务室两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统计系统诚信体系建设。

(二)组织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新经济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环境保护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和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监督管理全县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协助管理全县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统计人员任免工作,协助上级统计部门调查队工作,加强统计人才工作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八)负责全县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库系统建设和管理,指导完成全县统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信息安全,及大数据在全县统计工作中的运用。负责统计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工作。

(十)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我单位各项经费均为财政拨款,各项支出均按财政要求支出。

2020年统计局财政拨款收入年初预算数132.1万元,2021年统计局财政拨款收入年初预算数157.78万元,增加原因是2021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经费纳入预算。

三、机关运行费安排情况

2021年机关运行费64.68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21年统计局无政府采购。

五、“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说明

2021年统计局无“三公”经费。

六、预算绩效情况

本单位本年不涉及民生项目和重大支出项目无绩效评价情况公开。

七、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无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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