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相关政策制定。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要求,组织、协调、指导全县脱贫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扶贫开发计划,承担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国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担相关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
(十九)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生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一)办公室(党组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农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牵头协调县农业农村局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系统财务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承担机关党建、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依法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农民群众和农业系统群众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负责农业系统重大信访案件和问题的调研、处理,指导农业信访工作,负责有关部门的单位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农业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二)法规室。承担农业农村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等工作;拟订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县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承担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乡村振兴与产业发展室(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室、市场与信息化室)。牵头全县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划、布局,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起草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划协调发展,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负责全县农业农村经济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负责文字综合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综合性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农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农业农村综合统计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组织农业经贸等大型活动。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协调管理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合作交流事务,承办有关农业方面涉外事务。
(四)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室(农垦发展管理室)。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相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起草农垦经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负责指导农垦产业化龙头项目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指导农垦体制改革和现代农业建设,指导系统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市场体系建设,负责推进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指导推进农垦宜居乡村和特色农场建设,负责农垦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县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种植业管理室(科技教育室)。承担稳定粮食产能、设施蔬菜产量的指标任务,起草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参与国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承担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室。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起草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实施全县兽药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兽药、饲料行业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制、生产、经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
(七)畜牧产业发展室(渔业渔政管理室)。承担畜牧业经济指标任务,负责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协调、指导、推进等工作,拟订畜牧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指导畜牧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三次产业融合与产业对外合作,负责推动“互联网+”现代畜牧业和旅游畜牧业发展,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负责畜牧业行业统计、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导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起草渔业发展政策、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监管,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按分工维护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八)动植物防疫室(医政兽药室)。拟订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政策、规划,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培训和科普宣传,承担全县动物疫病预防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县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管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作。
(九)项目建设管理室。负责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工程建设、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管理工作。
(十)扶贫开发管理室。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要求,组织、协调、指导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实施精准扶贫、巩固脱贫,负责拟定扶贫开发工作政策、扶贫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扶贫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扶贫资金监管、审计工作,参与拟定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和对口帮扶工作;负责拟定农村贫困人口和扶贫开发县、乡、村的扶持标准,组织推动金融扶贫等扶贫创新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管理扶贫开发项目,负责组织建档立卡和扶贫开发动态监测,指导贫困人口培训、职业教育、就业、劳务转移工作,指导贫困地区防灾减灾和灾后重建扶贫项目的相关工作,指导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贫困人口脱贫工作的指标任务,负责拟定全县扶贫开发督查考核工作政策和规定,组织开展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督查考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督查考核发现的问题,督查考核意见执行情况,负责扶贫开发信访工作,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十一)农业机械化管理室(农村能源室)。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计划,落实国家、省、市农机补贴政策,提出农业机械化装备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指导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负责组织农机更新报废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化宣传和统计工作,承担推广农机先进作业技术的指标任务。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化生产以及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机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农业机械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机教育、科研、推广、培训维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20年预算总收入339.2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110.03万元,主要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事业人员减少。
2020年一般预算总支出339.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36.38万元,项目支出2.85万元。
基本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74.69万元,商品服务支出33.86万元;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27.83万元,项目支出2.85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1.26万元,对个人家庭支出1.59万元。
三、机关运行费安排情况
2020年运行经费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主要用于商品服务支出等。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本单位本年度不涉及政府采购。
五、“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说明
本单位不涉及三公经费,故无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
六、预算绩效情况
本单位按照《预算法》要求,结合国家、省、市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编制绩效预算。
七、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我单位无车辆。无大型设备。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农业农村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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