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2019年预算公开说明
文章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9-01-31

一、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县地方性民政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定本县地方性民政政策,组织编制本县民政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负责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工作。

(三)贯彻落实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指导乡镇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四)拟定全县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村(社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村边界争议的调处,提出仲裁建议;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制定各类地名标志设置和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街、路、巷及自然村地名命名、更名(编排设置)的审定报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县标志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报批工作。

(六)负责婚姻、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核报批工作和婚姻服务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和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法规、规章,负责殡葬服务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承办公墓的审核报批和行政管理工作。

(八)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核报批、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助政策贯彻落实;负责农村扶贫帮困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开展经常性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指导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双拥共建活动;落实全县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报批和抚恤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人随军家属易地安置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场所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

(十二)拟定全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法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退伍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和保护政策,制定全县社会福利生产规划;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资质认定、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十五)承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内设机构

依据民政局的上述职责,内部机构设4个科,级别为股级。

(1) 综合科

负责机关党务、行政、后勤、综合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优抚科(挂退伍安置办的牌子)

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优待抚恤手续,组织地方和部队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义务兵退伍接收安置,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3)基层政权建设科

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指导基层政权及村委会、社区委员会建设工作。

(4)社会科

负责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助政策贯彻落实;负责农村扶贫帮困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核定我单位2019年度本年预算总收入791.77万元,本年预算总支出791.77万元。

三、机关运行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费为324.52万元,以保证机关正常运行。其中,行政运行95.01万元.其他民政管理事务190.47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去采购。

五、“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情况,无。

六、预算绩效情况

不涉及.

七、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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