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主要职责是:
政法委是县委领导全县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部署,统一政法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2、对全县政法工作做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3、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4、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
5、支持、监督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相互制约、密切配合,推动大、要案查处工作;
6、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7、开展政法战线工作调研;
8、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9、办理县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机构设置
单位机构数1个,是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内设11个科(室)。
机关人员情况:2018年初在职人员21人(含事业人员),年末在职人员19人(含事业人员)。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9年预算支出总额273.41万元,与2018年预算支出总额为312.11万元相比,减少38.7万元,主要是公共服务支出减少。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61万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0.0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3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77万元。预算支出中项目支出39.17万元。基本支出234.24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21.62万元,其中行政运行143.68万元,事业运行77.94万元。
三、机关运行费安排情况
基本支出:物业管理费 0.1万元,差旅费5.83万元 ,维修(护)费0.5万元 ,会议费 0.2万元,培训费0.2万元 ,软件及系统维护0.05万元 ,零星用品购置费0.1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3万元,办公费 3.07万元 ,印刷费0.25万元 ,水费 0.56万元 ,电费 0.56万元,邮电费0.93万元,交通补贴5.28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本年没有采购安排。
五、“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说明
没有产生“三公”经费。
六、预算绩效情况
各项支出做了精确预算,确保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完成上级部门及本机党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46.6万元,流动资产83.6万元。固定资产增加了28.7万元,虽然资产有折旧,但是2018年5月1日县综治中心正式启动,购置了相应的办公设备,综治中心和政法委为同一账户,致使政法委固定资产增加,因为2018年开始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购置了办公设备,也使政法委固定资产增加。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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