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市场公平公正执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辽政发〔2020〕2号)、《沈阳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跨部门联合抽查,是指由两个或以上监管部门联合,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上级部署及市场监管要求,结合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联合对特定领域、行业、事项开展的针对性抽查。
第三条 跨部门联合抽查采用“双随机”工作机制,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均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四条 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按照“统筹安排,联动实施”、“随机抽取,随机选派”“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公平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实施。
第五条 康平县“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县级维护和应用培训,制定全县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规范并进行动态调整,协调各部门组织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督促全县“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牵头部门是指跨部门联合抽查的发起部门;本规范所称其他参与部门是指配合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抽查的其他部门。
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发起部门牵头当次联合抽查工作,负责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确定本部门本次抽查事项,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录入抽查检查结果,统筹配合部门参与等。
其他参与部门依照职责负责跨部门联合抽查各项工作的配合落实,包括确定本部门本次抽查检查事项,抽取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确保人员按时参与联合抽检,及时录入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七条 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统一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抽查检查管理”子模块具体操作。
第八条 牵头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社会热点问题、监管风险、投诉举报等因素,作出跨部门联合抽查决定,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抽查对象范围:牵头部门以本部门监管对象名录库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当次联合抽查工作的抽查对象范围。
各监管部门应在当次抽取检查对象时排除同一年度内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
(二)本次联合抽查比例或数量。对于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黑名单、被投诉举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以适当增加抽查频次。
(三)抽查时间:完成该次联合抽查检查的时间。
(四)抽查检查方式:如无特别规定,一般采取实地检查的检查方式。
(五)其他参与部门:参与该次联合抽检的其他监管部门。
(六)牵头部门抽查事项:牵头部门依据部门监管职责、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结合部门检查实施清单,确定本部门该次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第九条 牵头部门征求其他参与部门关于当次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意见。
第十条 其他参与部门在收到当次联合抽查工作方案后,应结合部门职责与监管需要,与牵头部门协商决定是否参与联合抽查,对于决定不参加联合抽查的,书面函告理由。同意参与联合抽查的,协商制定联合抽查工作方案,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协助牵头部门完成抽查操作。
第十一条 牵头部门结合工作方案,按照当次确定的抽查比例、数量以及抽查对象范围,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发起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勾选本部门检查事项,抽取本次被抽查对象和本次本部门检查人员,并在平台上将任务推送至参与部门。
参与部门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接收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后,勾选本部门抽查检查事项,抽取本部门抽查检查人员,协助牵头部门完成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的整体配置后按时参加联合抽查行动。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和交换。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或因为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可重新抽取。
第十二条 联合检查一般应以实地检查核查为主,也可利用书面检查、网络信息核验、函询了解、委托查验等检查方式,最大限度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任务、检查人员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事项等内容需在检查前审核公示。
实地检查按照“归口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参加联合抽查检查的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负责本部门抽查事项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参与跨部门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于检查活动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的抽查结果录入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县市场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康平县“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加强督查督导。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要求,规范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调整印发之日起施行。康平县“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适时对本规范的实施开展相关调研,及时根据工作实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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