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餐盘等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文章来源: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11

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4年辽宁沈阳康平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涉及我县8家生产经营企业经营的8样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餐具等不合格。现将经营的这8样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餐具等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康平县康平镇张记小涛手擀面店使用的圆形餐碟(重复使用餐具)

抽检基本情况。问题项目: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面积为50平方厘米,带回2张大肠菌群纸片。单项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检验依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附录B B.2 纸片法)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该企业证照齐全,健康证在有效期内,经调查,餐饮企业的餐盘经辽宁省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经办案机构负责人会同我局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并经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现场调查,此次不合格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1、.康平县康平镇张记小涛手擀面店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存在模糊认知,对抽样过程、检验方法等不甚了解。 2. 由于用餐人员较多,餐盘再次使用消毒时间较少,抽检时餐具没有进行全面消毒,造成此次检验不合格。 3沟通不畅。店管理人员与抽样人员未进行有效沟通,导致在不明确抽样标准的情况下进行了餐具抽样。造成餐盘大肠菌群实测值不合格。餐饮企业落实了整改措施。

1.康平县康平镇张记小涛手擀面店使用的方形餐碟(重复使用餐具)

抽检基本情况。问题项目: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面积为50平方厘米,带回2张大肠菌群纸片。单项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检验依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附录B B.2 纸片法)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该企业证照齐全,健康证在有效期内,经调查,餐饮企业的餐盘经辽宁省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经办案机构负责人会同我局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并经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现场调查,此次不合格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1、.康平县康平镇张记小涛手擀面店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存在模糊认知,对抽样过程、检验方法等不甚了解。 2. 由于用餐人员较多,餐盘再次使用消毒时间较少,抽检时餐具没有进行全面消毒,造成此次检验不合格。 3沟通不畅。店管理人员与抽样人员未进行有效沟通,导致在不明确抽样标准的情况下进行了餐具抽样。造成餐盘大肠菌群实测值不合格。餐饮企业落实了整改措施。

3、康平县康平镇程柳聚园果蔬生鲜商店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问题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mg/kg ≤0.5 ,实测值0.86.单项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噻虫嗪及其代谢物噻虫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管所已经对餐饮企业送达了有问题项目螺丝椒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餐饮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已查明该批次问题螺丝椒进货4公斤,已全部销售。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该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予以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现场现场检查及调查,此次不合格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螺丝椒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了整改措施。

4.康平县康平镇张凤云鑫聚园生鲜商店经营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问题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mg/kg ≤0.5 ,实测值0.62.单项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噻虫嗪及其代谢物噻虫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管所已经对餐饮企业送达了有问题项目尖椒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餐饮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已查明该批次问题尖椒进货5公斤,已全部销售。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该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予以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现场现场检查及调查,此次不合格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尖椒的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了整改措施。

5. 康平县胜利供销社文华综合服务站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问题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mg/kg ≤0.2 ,实测值0.53.单项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噻虫嗪及其代谢物噻虫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市场监管所已经对餐饮企业送达了有问题项目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餐饮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已查明该批次问题姜进货40公斤,已全部销售。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该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予以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现场现场检查及调查,此次不合格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姜的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了整改措施。

6.康平县胜利街道道楠综合副食商店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问题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mg/kg ≤0.2 ,实测值0.65.单项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噻虫嗪及其代谢物噻虫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市场监管所已经对餐饮企业送达了有问题项目芹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餐饮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已查明该批次问题姜进货5公斤,已全部销售。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该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予以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现场现场检查及调查,此次不合格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姜的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了整改措施。

7.康平县康平镇宜家兴隆购物广场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问题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mg/kg ≤0.5 ,实测值0.62.单项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噻虫嗪及其代谢物噻虫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管所已经对餐饮企业送达了有问题项目螺丝椒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餐饮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已查明该批次问题螺丝椒进货10公斤,已全部销售。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该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予以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现场现场检查及调查,此次不合格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螺丝椒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了整改措施。


8.康平万家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问题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mg/kg ≤0.2 ,实测值0.34.单项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噻虫嗪及其代谢物噻虫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管所已经对餐饮企业送达了有问题项目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餐饮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无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已查明该批次问题姜进货5公斤,已全部销售。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该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予以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现场现场检查及调查,此次不合格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姜的噻虫胺标准指标超标,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了整改措施。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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