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滥伐林木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文章来源: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8-14
2026年6月25日康平县小城子镇团山子村居民朱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小城子镇团山子村本人承包的1林班76小班滥伐林木4株。经鉴定林木蓄积0.974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属滥伐林木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第78条之规定,康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8月12日依法对朱某某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康自资源罚决字[2026]第(6)号)处罚内容如下:
1、处林业行政罚款828元,即276元×3倍=828元,
2、限2026年12月31日前补栽树木4株(4株×1倍=4株)。
公示期限:2026年8月13日至2028年8月12日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13日
主办:康平县人民政府 承办: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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