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文章来源: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7-21
2026年5月11日我局森林资源管理室,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审批辽宁省铁岭水文局福德店水文站,申请占用山东屯乡张家村1林班3小班公益林地3081平方米(4.6191亩),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占用林地处罚面积为1915.57平方米,剩余恢复栽植林地面积1165.43平方米未处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版) 第十八条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沈阳市林业局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4条,康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7月9日依法对曹某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康自资源林罚决字[2026]第(3)号)处罚内容如下:
1. 处林业行政罚款34962.90元,
即1165.43平方米×30元/平方米=34962.90元。
2.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按造林要求恢复造林,限收到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
公示期限:2026年7月20日至2028年7月19日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20日
主办:康平县人民政府 承办: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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