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文章来源: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6-17
2024年4月至2025年9月,郝官屯镇刘家屯村村民符某某在承包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刘家屯村1林班11小班和果园其他林地改扩建原有房屋,经鉴定扩建后占用林地面积307平方米,扣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面积60平方米,违法占用地方公益林林地面积24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版) 第十八条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四十三条,康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6月16日依法对符某某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康自资源林罚决字[2026]第(1)号)处罚内容如下:
1、处林业行政罚款2470元,即247平方米×10元/平方米=2470元。
2、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公示期限:2026年6月17日至2028年6月16日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7日
主办:康平县人民政府 承办:康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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