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文章来源: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9-30

2010年4月,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许可,擅自在东升乡吴家村占用本人承包的吴家村1林班101小班林地建养殖棚。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226.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版) 第十八条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四十三条,《沈阳市林业局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4条,康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9月28日依法对于某某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康自资源林罚决字[2025]第(26)号)处罚内容如下:

1、处林业行政罚款2268元,即226.8平方米×10元/平方米=2268元。

2、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公示期限:2025年9月30日至2027年9月29日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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