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文章来源: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7-14

2017年,贾某某在东升乡五家子村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占用五家子村1林班10.5小班林地内,用围墙圈院建井房及固化地面。经鉴定共占用地方公益林林地295.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版) 第十八条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四十三条,《沈阳市林业局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4条,康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7月8日依法对贾某某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康自资源林罚决字[2025]第(10)号)处罚内容如下:

1、处林业行政罚款2954元,即295.4平方米×10元/平方米=2954元。

2、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公示期限:2025年7月14日至2027年7月13日


康平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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